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736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蓬塘*******,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蓬塘*******。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凌晨2时许,违法人吴xx经过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xx区委门口时,因喝醉酒不想继续走路,看见路边有一辆自行车,便将其锁打开,将该车骑走。被盗自行车为被害人李xx于2022年10月花费3198元购买。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购买记录、违法人的供述、现场监控、现场指认笔录、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吴**赔偿被害人李治奇购车款3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吴**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