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816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伍某窜至永定城区教场路XX公园大门口公交站台背后,将吴某挂在公园警示牌上一个包里的手机(蓝色华为智选HI畅享80S金币版)盗走,后将手机卖给他人。被盗手机2025年7月20日以1499元价格购买。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违法行为人伍**2025年6月30日,因盗窃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违法行为人伍**2024年9月14日,因盗窃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2025年5月13日才刑满释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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