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骆)决字[2025]第1737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麦市*******,现住湖南省临武县麦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07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在郴州市北湖区××路×××工地,盗窃工地上的钢制脚手架,把脚手架装上三轮车准备走的时候被工地负责人抓获现行;经查周××此次共盗窃脚手架钢管11根,价值约700元,周××对自己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视频截图指认,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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