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茅)决字[2025]第046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茅草街镇同利*******,现住湖南省南县茅草街*******。
现查明:2025年07月25日23时许,罗某某酒后在南县茅草街镇××村一组曹某某家前坪位置无故殴打贺某某、何某,并将停放在旁边吴某的车辆副驾驶车门踹至凹陷,车辆损坏价值4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项、第十二项一次实施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随意追逐、拦截多人或者随意殴打二人以上的属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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