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410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龙潭*******,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龙XX因为政府修XX湖水坝淹没土地的补贴问题,其认为相关部门没有给自己解决好,遂打印了200余份“对政府不满”的传单张贴至XX县城内墙上或电线杆上(具体有XX县三岔路、XX大桥、红绿灯等附近)50份左右,对公共秩序造成影响。收缴传单145份。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因因其已满7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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