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不决字[2025]第0065号

  违法行为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莲塘坳*******,现住:湖南省攸县莲塘坳*******。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9时左右,黄**、刘**、以及两名陌生女子(一名攸县女子,一名湘潭女子)在攸县**街道**宾馆隔壁的无名麻将馆内打红中麻将,四人约定打自摸不打放炮,自摸有红中则奖四个码,没有红中则奖六个码,码是1、5、9就代表中了,中了则10块钱一个码,自摸则10元一个人,明杠10元一个人,暗杠20元一个人;四人按此规则共计打了五把红中麻将,后黄**怀疑刘**和其他两名女子打联手,遂离开现场报警,事后经民警调查,黄**此次打牌共携带500元作为赌资、刘**此次打牌共携带500元作为赌资,其余人员携带赌资暂无法核实;四人输赢情况为:刘**输10元、黄**输20块、攸县女子赢50元、湘潭女子输20元、抽水20元、四人在打牌的过程中没有打架等其他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