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直(黄)决字[2025]第0076号
被处罚人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长沙市福临*******。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10时许,申**在长沙黄花机场T2航站楼准备乘坐HU7518次航班前往海南海口,其在通过安检时使用了一张名为申**,证件号码为431102199512130281的伪造的身份证。安检工作人员发现证件系伪造之后遂将申**移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安检报警单、安检移交证据清单、安检查获经过、询问笔录、嫌疑人身份证登机牌复印件、嫌疑人使用的伪造身份证、内网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申**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长沙市黄花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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