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交)决字[2025]第022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南洲镇九都山*******,现住南县南洲镇九都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01时42分许,周××(身份证号码:43232219×××××55490)饮酒后驾驶车辆牌照号为:湘AN×××6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湖南省益阳市迎宾路政务中心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周××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70mg/100ml。另查明,周××于2022年11月0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益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赫山大队查获并处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周××的供述、查获经过及人车合一照片、酒精呼气测试单、周××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