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汽)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资江*******,现住益阳市资阳区资江*******。
  现查明:2025年7月以来,夏×在益阳市资阳区清水塘河边多次非法将其本人使用的电话卡出借给他人用于电信诈骗等非法活动,获利1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益阳分行缴纳罚款壹佰伍拾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