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城)决字[2025]第0408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蓝山*******,现住湖南省永州市蓝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04时许,在蓝山县塔峰镇××××店门口,黄××与朋友在烧烤店门口喝酒,黄××在隔壁桌也在与朋友喝酒,期间黄××认为黄××看不上自己,于是发生口角。后黄××从电动车上拿了一把未开封的武士刀,举刀扬言让对方道歉。黄××并未挥砍手中的武士刀。此时黄××朋友梁×上前抢夺黄××手中的武士刀,黄××并未反抗,梁×将刀折弯后仍至一旁。现场并无人员受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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