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北)决字[2025]第069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鹿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23时许,邓×铧召集违法行为人张×睿等人在桂阳县茶红路与健康路口(桂阳县人民医院东院附近)与王×宏、彭×、李×辉等人约架,聚众闹事,后邓淞铧等人对李鹏辉进行追砍,造成李鹏辉右手拇指、左后肘等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张×睿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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