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交)决字[2025]第040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塔峰*******,现住湖南省蓝山县塔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21时16分,胡×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套牌:湘M6××64,车架:72××)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蓝山县湘粤路×××路段时被我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53mg/100ml。经查,胡×诚2017年05月30日20时24分在蓝山县××路与边贸路交叉口路段被蓝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时胡×诚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6mg/100ml,胡×诚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驾驶证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违法人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违法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查获及吹气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六日。
履行方式: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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