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287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竹市镇东口村6组,现住竹市镇东口村6组
  现查明:孙*于2025年4月4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梁海波,将银行卡提供给梁海波的朋友“猴X”(身份待查明),接收了一笔被诈骗而来的资金38935元,并帮助“猴X”成功转移了20000元,该笔资金被证实为在新疆工作的赵XX被诈骗的资金。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孙*银行流水 2.违法行为人孙*微信交易流水 3.违法行为人孙*的陈述 4.违法行为人梁海波的陈述 5.受害人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1条第一款、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罚款玖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玖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