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379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现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14时许,胡XX与谭XX提着行李箱行走在安仁县第X中学与XX幼儿园路段,当行走至该路段的一个十字路口,看见一个身穿黑衣的男子(经胡XX辨认,此人系尹X),就当行走至尹X面前,尹X随即向胡XX与谭XX询问安仁县X中何时下课,胡XX就向尹X回答已下课,后尹X突然伸手朝胡XX的胸部摸去(尹X隔着衣物触摸胡XX胸部位置),胡XX见状急忙往后退去,后胡XX与谭XX便立即离开现场,尹X未继续实施其他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从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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