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白)决字[2025]第0592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白沙*******,现住湖南省新宁县白沙*******。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晚上21时至6月12日凌晨2时,夏**伙同唐新、姚小波、肖勤、李晶(四人均已处罚)在新宁县金石镇崀山国际大酒店1506房间吸食冰毒。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酒店监控视频截图;4、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夏**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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