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交)决字[2025]第073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茅竹*******,现住湖南省祁阳市茅竹*******。
  现查明:2025年04月28日07时16分许,王某旺无证驾驶湘M204K8三轮摩托车由祁阳市××镇茶园村方向开往祁阳市王府坪市场方向,途径祁阳市沿江路××号门口王府坪市场地段往左偏方向时,与同向左侧后方刘某华驾驶搭载聂某宏直行的永州2095358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华,聂某宏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王某旺人及车逃逸现场,未及时报警,经调取监控电话通知后,王某旺于4月28日下午15时许主动到交警大队投案。2025年05月09日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旺驾车逃逸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7月1日,经过伤情鉴定:刘某华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
  以上事实有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证人证言、网上查询结果、永州市中泰司法鉴定意见书、事发地旁治安监控视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当事人王某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及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三项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及第二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一项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2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