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444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隆回县大水田乡木*******,现住大水田乡木瓜山村*******。
  现查明:廖X龙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寺山路口开了一家废品回收店,2025年7月26日9时许,廖X龙龙在明知曾X言所卖的电瓶来路不明的情况下,依旧以950元的价格从曾X言手中收购40个电动车电瓶,其中大电瓶40元每个,共8个、小电瓶20元每个,共31个、锂电池电瓶1个,1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