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201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早上18时上午11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接其上线指示,驾驶摩托车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一个正在挖地的池塘附近将其上线送到××街道一个人字路口附近。7月1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接其上线指示,驾驶摩托车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一个正在挖地的池塘附近将其上线送到××街道一个人字路口附近,并在此期间将自己的手机借给其上线使用。7月18日下午16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接其上线指示,驾驶摩托车在长沙市岳麓区××街道一个正在挖地的池塘附近(受害人袁××于2025年7月18日15时许将一个装有30000元人民币现金的黄色纸袋放置在此)将其上线送到××街道一个人字路口附近,协助上线逃离作案现场。 2025年7月22日上午11时40分至13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接其上线指示,驾驶摩托车在××街道一个人字路口附近将其上线送到长沙市岳麓区××街道一个正在挖地的池塘附近,后又协助上线离开此地(受害人蒋××于2025年7月22日中午12时许将一个装有38000元人民币现金的包裹放置在此)。 2025年7月24日下午19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收取其上线2800元钱佣金(该报酬为上线提前支付谭×从事犯罪活动报酬),7月25日,违法行为人谭×与上线就其从事转移赃物包裹一事达成协议(被抓获,未实施该犯罪行为)。2025年7月16日至25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谭×先后收取其上线佣金与开支报销费用共计48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谭*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肆仟捌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肆仟捌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