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7时许,曹丙桃因对2025年6月10日与罗**之间产生纠纷后,其老公代表其到派出所调解赔偿了罗**1000元钱不服气,故找罗**要求罗**退钱,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由于曹丙桃一直用手指着罗**骂,罗**遂动手用拳头打了曹丙桃一拳,曹丙桃当即还手用拳头打了罗**,又用双手扯住罗**的头发,后被围观群众扯开,双方均无明显伤势。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违法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