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841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白箬*******,现住长沙市望城区滨水*******。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傍晚,违法行为人赵X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XXX小区3栋负一楼,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走一辆黑色电动车上的电瓶;2025年6月4日傍晚,违法行为人赵X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XXXXX小区10栋地下停车场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一辆黑色电动车的电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赵*主动退赃退赔,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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