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84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坪上*******。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在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XXXX小区西门门口处使用电笔将一台棕色的面包车的左后轮及右后轮扎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