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532号
被处罚人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0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熊某某、凌某某三人一起,骑着电动车窜至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xxxx棋牌室处,采取由熊某某、凌某某在旁望风、李某某用手掰开棋牌室大厅售货柜柜门、从门缝伸手进柜内盗窃的方式,将该货柜内价值共计约为56元的2包黄芙蓉王香烟(25元/包)、1瓶灌装250ml红牛饮料(6元/瓶)盗走,随后被其三人挥霍。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熊某某、凌某某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凌**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