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2012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文源*******,现住长沙市天心区文源*******。
现查明:2024年12月12日,违法行为人张×志(已行政处罚)其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华×园社区韶山中路7××号7号家中,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上线陈×华买码。违法行为人陈×华在明知买码 (私自购买地下六合彩)是违法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本人(微信:wxid-mgk5××××a4291)接受违法行为人张×志的码单。张×志向陈×华的微信转账金额共计5200元,获利不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账单;身份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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