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文)决字[2025]第0782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德坞办事处西宁村*******,现住湖南省宁远县鸿源*******。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前后,陈x军伙同袁x祥、周x文二人在宁远县通过三人各自的手机下载“闪话”APP联系诈骗引流客服,再通过陈x军提供的二手手机与购买的非本人名下手机卡拨打引流客服提供的手机号码实施拨打诈骗电话,三人拨打的诈骗电话达三十多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作案工具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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