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735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天塘*******,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天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我所接到XX市生态坏境局XX分局移送环境违法案件,经查明,谭X元废品收购站负责人谭X元驾驶长安之星卡货车(湘LBY826)来临武县XX镇XX路斯XXX电动车行收购废铅酸电池,车辆货箱内装有已收购的废旧铅酸电池50块(259.6公斤),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旧铅酸电池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1,废物代码为900-052-31),经调查,发现谭X元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危废收购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旧蓄电瓶收购,储存贮存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无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案件移送书、移送证据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