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73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汾市*******,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汾市*******。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公安机关接到郴州市生态坏境局临武分局移送××电动车行法处置危险固体废物案件,经查明,斯××曼电动车店实际为××电动车行,该单位法人唐×强将废旧铅酸电池售卖给宜章县谭×元废品收购站负责人谭×元;数量为50块(大约五百多斤重),唐×强未核实谭×元是否有处置废危险固体废物的资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旧铅酸电池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31,废物代码为900-052-31);经调查核实,谭×元废品收购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相关危废收购资质。唐×强的行为构成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案件移送书、移送证据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