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201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茅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茅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谢x于2025年5月与张xx分手后,一直对张xx进行纠缠以谋求复合。2025年7月26日22时许,谢x得知张xx身处于长沙市雨花区xx社区附近,遂在该处寻找到张xx试图沟通。因张xx不愿与谢x进行交流,谢x便恼羞成怒强行夺取张xx手机,张x见状反抗,过程中两人发生拉扯至张xx倒地。张xx倒地后,谢x趁机将手机拿走进行藏匿,以此要求张xx与其进行对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指认笔录及照片、谅解书、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谢*主动减轻违法后果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谢*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