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200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砂子*******,现住长沙市雨花区砂子*******。
  现查明:2024年1月至今,违法行为人何×在明知买码是违法的情况下,在长沙市雨花区×××××附近一个麻将馆与长沙市雨花区××××××一期2栋204室,以单注25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用自己的微信(账号h××××47,昵称“何×”)通过上线周×的微信(账号Hu××××d,昵称“×××来”)买码,转账金额共计73180元,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账号截图,转账详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何*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