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高亭*******,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高亭*******。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09时许,匿名报警:称在军家桥附近有人使用“土铳”。接警后,我所民警黄x等人立即出警,到达现场后经了解系本家陈x平提供“硝”让李x现来油市军家桥附近做白喜事使用,随即李x现携带“土铳”等工具放炮,后我所民警来到李x现家中检查时发现李x现家中存放硝、“土铳”等危险物质。在李x现二楼卧室及卫生间发现存放硝4.33kg,土铳7根,李x现称硝及土铳系用于白喜事使用,李x现对其非法存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现场照片,2.陈x兵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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