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圭)决字[2025]第200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现住长沙市芙蓉区荷花*******。
  现查明:2023年5月至今,违法行为人陈×在明知买码是违法的情况下,通过一朋友推送周×微信(女,身份证4301××××××××××2X,户籍地雨花区××社区××南路78号9栋504房,账号Hu×××××dd,昵称“×××来”)并通过微信,以单注5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向周×买码,转账金额共计267840元,后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微信账号截图,转账详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陈*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