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岸)决字[2025]第1295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15时左右,违法行为人付x在明知不能非法出借出租个人电话卡,仍在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西大道附近的一家中国移动网点开户5张电话卡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并且为他人提供二次人脸验证,经查询付x名下13548550573电话卡关联乌鲁木齐市公安局xxx区分局侦办的孙xx被诈骗案, 受害人孙xx2025年6月28日16时04分接13548550573后被诈骗550000元, 13548550573在该时段的基站小区号位置为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万家丽路高架百纳公寓。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涉案受害人材料;基站位置信息;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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