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73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武水*******,现住湖南省临武县武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14时许,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临武县XX村XXX瓷砖店有人以为扑克牌“包牌”的方式进行赌博,随即,我所民警将正在赌博的李X平、文X全、蒋X发、李X建传唤至临武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经查明,违法行为人李X平、文X全、蒋X发、李X建以为扑克牌“包牌”的方式进行赌博,单局最少输20元,最大赢每人60元。违法行为人李X平、文X全、蒋X发、李X建对自己赌博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检查笔录、执法记录仪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