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松柏*******,现住湖南省永顺县松柏*******。
现查明:2025年4月15日,违法行为人刘X在长沙市岳麓区XX小区XX建材店,以需要购买建材为由,骗取被侵害人肖XX1捆电线、1把扫把、1卷电胶带,后将骗得的电线和扫把变卖所得162元;2025年6月2日,违法行为人刘X在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黄金西路XX瓷砖胶门店,拨打门店招牌电话,虚构证据装修工人身份,骗取被侵害人谭XX2捆电线、1把扫把、2个塑料桶,后将上述物品变卖所得340元,违法所得共计502元已被刘X挥霍一空。2025年7月26日,违法行为人刘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违法嫌疑人前科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2023年8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4年5月因诈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2024年7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5年7月16日,因诈骗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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