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高)决字[2025]第0189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霞塘*******,现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0时39分许,违法行为人汤xx驾驶湘EWQxxx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包茂高速公路南往北2424km+500m(麻阳收费站出口)处时,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高警局麻阳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另查明汤xx于2022年4月23日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南省邵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吊销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汤**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现场照片、卡口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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