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440号

  被处罚人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隆回县花门街道和*******。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段X、彭X林和朋友段X力等人在隆回县桃花坪街道“XX清吧”喝酒,与酒吧老板黄X发生口角,一起喝酒的肖X就上前劝阻段X等人,段X于是打了肖X两拳,将肖X箍倒在地,彭X林则拽了黄X的头发,并将倒地的肖X拖行了三、四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段*系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段*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