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1032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东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1时许,林XX酒后在安化县东坪镇搭乘的士司机黄X驾驶的士车辆时,在车上随意殴打黄X并将车辆后视镜损坏,在民警对其传唤时拒不配合,并将巡特警大队辅警陈XX、黄X打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侵害人笔录及林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七条之规定,林**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且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林**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林**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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