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白)决字[2025]第0997号

  被处罚人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三塘*******,现住湖南省湘阴县三塘*******。
  现查明:2025年6月下旬的一天,金X伙同韩X、黄X在湘阴县三塘镇XXX采取燃烧冰毒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2025年7月25日凌晨4时许,金X伙同韩X、黄X等人在湘阴县文星镇XXX采取燃烧冰毒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当日9时许,金X驾驶小车回到湘阴县三塘镇自己家中。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尿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因金*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金*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