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高)决字[2025]第0749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向××自025年5月份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如:2025年05月24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向××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从吴××(另案处理)购买1000元的冰毒和麻果(约0.5克),,随后吴××开车将向××带至汨罗市城西北路××烧烤店边上,由吴××提供吸毒工具吸壶,两人在吴××的车内采取“烫吸”我方式将毒品冰毒和麻果轮流吸食完。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向**的陈述和辩解;2.到案经过;3.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毛发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微信转账记录;5.户籍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向**主动投案,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向**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