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高)决字[2025]第0724号

  被处罚人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南强*******,现住湖南省临武县南强*******。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1时8分许,邝XX驾驶号牌为湘L5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证许广高速1053km+500m(收费站出口)。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及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驾驶人信息查询件、机动车信息查询件、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邝**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邝**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邝**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