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新)决字[2025]第0747号
被处罚人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新市*******,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新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仇**于2019年12月22日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然吸食毒品。如:2024年9月20日至2025年6月9日,违法行为人仇**在徐文敏处购买31次冰毒,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支付毒瘤32950元,违法行为人仇**购买冰毒后,将车辆在汨罗市罗城大道后,在车上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仇×飞的陈述;2、微信二维码付款的支付记录;3、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仇**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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