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汨)决字[2025]第0748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汨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然吸食毒品。如:2025年07月26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何*于2027年06月底在汨罗镇瞭家山社区罗城大道“怀楚”打印店内吸食了冰毒,经提取嫌疑人何*的尿液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何X的陈述和辩解;2、微信转账;3、前科材料;4、到案经过;5、尿液检测结果;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已的违法事实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