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孟)决字[2025]第185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孟公*******,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孟公*******。
现查明:刘X国系信访重点人员。为了给孟公镇人民政府施加压力,满足自己的无理诉求。2025年7月在新化县县城乘坐摩托车时使用手机在摩托车后座录了一段乘车视频,在视频中大声配音“打倒新化县孟公镇人民政府廖X辉、刘X辉两名腐败分子,共产党万岁,中国人民万岁”。该视频被900余人点赞、多人转发、多人评论、万余人浏览,刘X国的诽谤行为严重侵害了被侵害人刘X辉、廖X辉的名誉,同时严重损害了孟公镇人民政府的形象。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辩解、被害人询问笔录、下载的抖音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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