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995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
  现查明:2025年7月期间,田X多次吸食毒品。如:1、2025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田X与黄X在湘阴县三塘镇XXX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2025年7月11日18时许,田X与黄X在黄X的白色电动汽车(停放在056县道XXX路边)内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3、2025年7月20日凌晨,田X与黄X、韩X在湘阴县文星镇XXX,吸食了毒品冰毒、麻古。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毛发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