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霞)决字[2025]第1054号
被处罚人简**,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霞塘云乡雷*******,现住邵阳县霞塘云乡雷*******。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简××因其儿子在帮助刘××做事,简××与刘××通电话时双方发生口角并互骂,刘××赶到简××家门口找到简××讨要说法,双方再次发生口角,简××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出来,对刘××人身造成威胁。
以上事实有简××的陈述与辩解、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简**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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