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刑)决字[2025]第200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韶山*******。
现查明: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彭×明知将本人名下的电话卡出售给他人可能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为了谋取利益,仍将本人名义申请的十三张电话卡,在微信昵称“小豪”(身份不详)的介绍下以605元钱的价格出售给诈骗分子实施诈骗,其中号码为“195×××××××”的电话卡被诈骗分子用来注册“美洽客服”诈骗APP,导致家住长沙市雨花区×××××4栋17××房的被害人袁××被诈骗250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的陈述、被害人的陈述、案件研判的思维导图、提取的聊天记录、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605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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