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洋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洋溪*******。
现查明:2025年1月19日,曾**从新化前往云南省楚雄市永仁县其儿子曾洪福店中,期间因曾**父子性格不合,曾**萌生了外出打工的想法。2025年3月下旬,曾**被一个朋友以介绍其打工为由骗至缅甸,后经当地中国老乡介绍从事搬运工作。2025年7月份,曾**要求其朋友“小王”还钱,“小王”要其朋友向曾**中国农业银行卡转账15000元钱。经查这15000元钱为涉诈资金,已冻结。2025年7月13日,曾**在朋友的提示下来到缅甸东风农场,并在当地乘坐一辆三轮车偷渡进入中国境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涉诈资料、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