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桃林)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中午,违法行为人邓X政在吃过中饭并饮酒后,前往邓X美家(桃X镇横X村兰X组)中,并与当时正在吃饭的邓X美、邓X华、郑X军等人一起坐下吃饭喝酒,因邓X政醉酒说大话、吹牛,同一桌吃饭的郑X军与其发生争吵,后郑X昌作为屋主,想要将邓X政劝离,并要邓X华将邓X政扶走,在邓X华扶邓X政出门时,邓x政因不满邓X华训斥,便将邓x华打倒在地,后邓x政继续在邓x美家中吵闹、辱骂他人,并对上前劝架邓x红等人掐脖、殴打,邓x美等人见状,将邓x政推出客厅外,并关上门,邓x政便开始捶打客厅门,直至开门,邓x美等人再次将邓x政推出院子大门,邓x政再一次通过用拳头捶打院子大门,导致院子大门上的玻璃破碎后,邓x政再次进入院子内与邓x美等人争吵。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邓X政的陈述与申辩;2.证人证言;3.被损坏玻璃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邓**实施了殴打他人、损坏财物两种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重,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