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99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17年3月22日,吴X因吸食毒品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后又复吸。如:2025年6月底的一天凌晨0时许,吴X在岳阳市湘阴县三塘镇XX家中吸食了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毛发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