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梅)决字[2025]第0611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7月24日9时许,黄×、宋×等50余人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湖南省××××××××××门口聚集,在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黄×、宋×两人带头不顾银行保安及现场民警的劝解、阻拦,伸手想要把银行大门拉开往银行里面冲,后两人又在银行门口大喊口号“还钱”、“农商行违规放贷,弄虚作假,还我血汗钱”,期间黄×还在银行门口称银行违规放贷,导致现在取钱取不出来,经民警现场劝解,现场黄×、宋×等人拒不离开,现场持续了一个小时左右,严重影响了银行的办公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