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港)决字[2025]第1431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捞刀*******。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凌晨,黄x伙同袁x在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xxx饭店,为向殷xx索要欠账,二人合伙强行将殷xx架上袁x的白色丰田坦途车,黄x在后座控制殷xx人身自由并采取拍打殷xx胸部及与袁x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要求殷xx还债,袁x驾车至长沙市长沙县北山镇xxx水库堤坝后,三人下车,黄x索要欠款不成,便将殷xx按倒在地限制其人身自由,拉扯过程中致使殷xx脖子、肩部皮肤擦破损伤。
以上事实有袁x、黄x的陈述,受害人殷xx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视频监控资料,现场指认照片,病例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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